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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区人民法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21 16:11: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我院财务管理水平,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降低往来款财务风险,根据《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新乡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院在职在编人员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报销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该系统由财政部门开发,用于辅助预算单位财务报销、向代理银行划款和为财政部门提供动态监控信息等。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  红旗区指定公务卡代理银行为建行新乡市区支行。

    第五条  我院人员办理公务卡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填写完整的公务卡申请表一份申请办理。如出现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人事处要及时通知财务室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我院,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六条  原通过现金结算的业务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因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时,应严格执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

    第七条  公务卡既可用于公务支出,亦可用于个人支出。属于公务行为的支出,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予以报销还款;属于个人行为的支出,由持卡人自行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八条  公务支出发生时,持卡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再凭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及时办理财务报销还款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销的,请持卡人先于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还款,报销后可去中国建设银行各营业点取出代还金额。

    第九条 公务卡一般只用于公务消费中的转账支付结算,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公务卡透支提现及自动取款机提现需支付利息或手续费,以上行为产生的利息或手续费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条 使用公务卡后,在透支额度范围内,可使用银行POS机支付的地方,不再办理现金支付业务。

    第十一条 公务卡刷卡后因消费取消或退回,需要将收款方退回的现金及时存于公务卡。如退回转账票据,应及时到财务处进行处理,将退款划入公务卡。

    第十二条 公务卡卡片和密码由持卡人妥善保管,遗失或损毁应及时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院行政科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负责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的管理,审核公务支出的真实性,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我院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新乡市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

    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责任编辑:杨鹏云    

文章出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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