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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区法院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2016-11-28 09:02:50



    11月16日,红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件。17日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因被告人张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牛某、张某分别向红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向红旗区法院出具保证书,保证:其名下健身休闲中心的转让款偿还牛某、张某两人的欠款,2012年6月1日张某将该中心以125000元价格转让,仍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6年10月,通过红旗区东街分局刑侦队刑事侦查手段,于10月26日当晚成功将张某抓获。11月11日,红旗区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6)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拘留审讯期间,执行法官反复向张某及其家属做工作,张某最终认识到错误,并主动提供了担保车辆,写出保证书表示一定会尽快将执行款交至红旗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张某能够全部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下一步,红旗区法院将继续密切联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梳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婉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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