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院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推进聘用人员队伍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提高聘用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保证本院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聘用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聘用人员是指本院所有劳务派遣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院政治部是聘用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招聘录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等;用人部门负责本部门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对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准确、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季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政治部负责全院聘用人员岗位安排。
第六条 聘用人员实行归口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日常教育、管理、使用,所在审执团队直接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聘用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本院及所在部门组织的党团活动、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学习及相关技能培训,服从工作安排。
第八条 聘用人员应当遵守法院各项廉洁纪律,加强廉政纪律约束。
第九条 聘用人员不得在外兼职与职位有业务关联的工作。
第十条 聘用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审判纪律,不得泄露任何审判机密,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及礼物。
第十一条 聘用制人员请病事假一律在钉钉OA办公系统流程提前一天申请,并完成审批流程,不再收取纸质假条,未经批准缺卡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迟到一次扣30元,每月累计迟到六次停发本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文明奖;
第十三条 请事假一天扣50元,每月累计请假超过十天,取消当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文明奖;因婚假、产假、陪产假等法定事由请假的,需在请假流程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照片,发放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 请病假需提交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未提交的按事假处理。请病假每天扣50元,以绩效工资、文明奖为限,超过一个月以上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文明奖。
第十五条 旷工一次扣100元,每月累计旷工四次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文明奖。
第十六条 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要辞去工作的,需在每月十五日前报政治处备案,并提交相关手续,未按要求报备的需个人承担社保费用。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被处行政拘留以上行政处罚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季度考核为“差”等次的,由政治部、督查室对其进行约谈;约谈后的下一季度考核仍为“差”等次的;
3、年终考核为“差”等次的;
4、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5、工作中出现失误,影响案件审理,情节较严重的;
6、不胜任现职工作,又拒绝接受调配的;
7、身体状况不适于本院岗位工作的;
8、每月累计迟到早退6次以上或连续旷工2个工作日,一季度内累计旷工4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的;(以监察室的每月考勤通报为准);
9、有其他行为,给法院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法院声誉的;
第三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对聘用人员的考核以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工作实绩以本院临聘(编外)人员考评细则(试行)为主要依据,参考审判管理流程系统各团队绩效指标数据,审管办负责数据的提取与统计。行政科负责信息化完成情况考核及数据提取与统计。
第十九条 季考核分四个等次,分别为好、良好、一般、差。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正式干警与聘用人员对本部门聘用人员进行季考核,经院主管领导审核后,考核表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报院政治部备案。
第二十条 年终考核分四个等次,分别为好、良好、一般、差。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正式干警与聘用人员对本部门聘用人员进行考核,经院主管领导审核后,考核表报院政治部备案。
年终考核以季考核“好”为依据,确定为年终考核“好”的人数应为本部门聘用人员总人数的15%,3名以上5名以下聘用人员的部门可以有1名评为“好”等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管理考核办法的实施,院成立聘用人员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政治部,聘用人员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聘用人员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