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和巩固教育整顿成果,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诉讼服务功能,规范法院立案工作标准,完善诉讼服务工作机制,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决定和意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依法保障诉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努力消除人民群众诉讼障碍,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第二条 公正高效服务。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正,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简化诉讼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方便群众诉讼。强化立案接待窗口的综合服务功能,把人民群众的诉讼利益和诉讼需求放在首位,认真落实各项便民举措,提供全方位的线上线下便民诉讼服务,切实减少群众诉累,营造便捷、有序、高效的诉讼环境。
第二章 立案审查
第四条 规范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审查登记。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人民法院应一律接收诉状及相关材料,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场立案,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二)对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内容和期限。
第五条 形式审查。当事人起诉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就当事人的起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得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以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立案。
第六条 及时立案。 除当场登记立案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先行立案。登记立案的法定期限为:
(一)民事、行政起诉,自接收诉状之日起 7日内;
(二)刑事自诉,自接收诉状之日起 15日内;
(三)执行异议之诉,自接收诉状之日起 15日内;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自接收诉状之日起 30日内。
第七条 书面起诉。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递交书面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材料。
第八条 口头起诉。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接待人员询问情况后,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制作起诉笔录,予以宣读并交其签名或者捺印予以确认。
第九条 信函邮寄起诉。当事人以信函邮寄方式起诉的,应当登记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登记立案并送达《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
第十条 释明与裁定。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告知其纠纷解决的途径或方式。经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
(一)应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并载明理由;
(二)对依法不予登记立案的起诉材料,不具备书面裁定或决定条件的,劝导当事人收回材料;
(三)对依法不予登记立案的起诉材料,当事人不同意收回的,将材料登记存档。
第十一条 管辖争议。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最先接到起诉材料的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不得要求当事人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诉讼费缴纳。各级法院应严格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确定诉讼费用,不得额外收取或者随意降低,应明确告知当事人诉讼费的交费方式及程序。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向当事人送达书面《诉讼费预交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交费,并告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的,将按撤诉处理。
第十三条 卷宗流转。立案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应将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讼标的金额、案由、案号等立案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录入,并于扫描后 3日内移送相关审判业务庭。
第三章 综合服务
第十四条 一站式服务。立案接待大厅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立案审查、先行调解、司法救助、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全方位、一站式诉讼服务。
第十五条 诉讼指引。制订诉讼指南,刊印成册并录入触摸式查询电脑及法院外网,供当事人在立案接待大厅以及人民法庭接待场所免费取阅和便捷查询。立案接待大厅设立导诉台或导诉窗口,由导诉人员就诉讼事项办理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当事人诉讼。
第十六条 案件查询。在立案大厅设置触摸查询系统或诉讼服务一体机,由导诉人员引导当事人进行案件查询、裁判文书打印、交纳诉讼费等事宜。
第十七条 专门接待。做好窗口接待的繁简分流工作,对新类型、复杂、疑难、敏感案件,设立专人专窗接待,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或另行约定答复接待时间。
第十八条 便捷立案。人民法庭结合辖区交通、人口、经济发展情况,通过法庭就地立案、巡回立案、交叉立案等方式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需要。
第十九条 绿色通道。对老、幼、病、残、孕等当事人,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红旗区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