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在辅助办案决策、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司法实践、强化制约监督及服务、监督、规范审判工作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若干实施意见(试行)》、《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职能定位】 专业法官会议主要负责讨论研究案件审理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和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依法依规进行审判管理和加强条线监管的重要平台。
第二条【专业类别】 根据本院法官规模、内设机构设置、所涉议题类型、监督管理需要等,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内部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必要时可以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召开。
本院设立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专业法官会议、立案再审法官协调会议。
审判委员会可以结合审判实际,设置其他类型专业法官会议。
第三条【组成人员】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相应审判领域的庭长、副庭长及资深员额法官等组成。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发挥审判监督管理、调研指导、案例研判等职能。
第四条【召集主持】 专业法官会议一般由分管副院长或指定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按案件类别召集并主持。
需要跨专业领域和部门联席组成专业法官会议的,需报分管副院长同意,由分管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列席人员】 专业法官会议召开时,提交讨论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列席。
根据会议讨论议题,会议主持人可以指定我院其他人员列席,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六条【办事机构】 各专业法官会议下设专业法官会议秘书,由各牵头部门负责选派,作为专业法官会议联络人员,负责会议通知、记录、归档等日常事务。
第七条【回避规则】 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讨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是讨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四)与讨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参加会议人员认为自己或其他参加会议人员符合法定回避事由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八条【案件范围】 专业法官会议主要讨论下列案件: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五)新类型或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
(六)合议庭内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
(七)有必要在审判团队、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之间统一法律适用的;
(八)分管院领导、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提请讨论的案件;
(九)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案件存在前款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九条【讨论其他事项】 专业法官会议除讨论与案件有关的事项外,还可以讨论院、庭长提交的下列事项:
(一)对涉及审判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
(二)总结审判经验,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三)其他需要提请讨论的审判事项。
第十条【会前准备】 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需经分管副院长同意,由各业务庭负责召集。
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就基本案情、争议焦点、评议意见及其他参考材料等准备报告。案件涉及统一法律适用问题的,应当说明类案检索情况,确有必要的应当制作类案检索报告。
第十一条【会议召开】 专业法官会议可以定期召集,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召集。各业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所涉事项、议题数量、法官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频次。
专业法官会议参会法官一般不低于5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专业法官会议人员名单中指定。专业法官会议参会人员应认真审阅会议材料,明确焦点问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第十二条【议事规则】 专业法官会议按照下列规则组织讨论:
(一)合议庭作简要介绍,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汇报案件事实、证据、争议焦点、意见分歧等情况,合议庭其他成员进行补充;
(二)参加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发表意见;
(三)列席人员发言;
(四)主持人视情况组织后续轮次讨论,并发表最后意见;
(五)主持人总结归纳讨论情况,归纳会议讨论情况及主要观点,原则上应当形成多数意见。
第十三条【意见效力】 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多数意见为会议建议意见,是否采纳由合议庭决定。合议庭拟不采纳的,一般应当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专业法官会议意见分歧较大或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一般应当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合议庭汇报时应当说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情况及会议意见。
第十四条【记录备案】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应当由承办法官的助理或书记员全程记录,会议参加人审核本人意见并签字确认,相关材料应当归入案件副卷存档,并于会议结束后2日内将案件讨论情况及决定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报备。
第十五条【会议纪律】 参加、列席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和会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会议议题、案件信息和讨论情况等审判工作秘密;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成果转化】 各牵头部门应当定期对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过的案件进行归纳整理,尤其对一些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要强化后续整理分析,及时提炼相应的裁判规则或形成总结性报告供审委会研判,及时总结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情况,组织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等,指导审判工作。
第十七条【智能建设】 信息技术部门应当提升专业法官会议会务工作、召开形式、会议记录和审判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推动专业法官会议记录、典型案例等与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相关联,完善信息查询、裁判指引、自动提示等功能。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定期对专业法官会议召开、信息申报、意见采纳等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实现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适用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