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肃审判纪律,强化庭审规范,严格司法作风,树立我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庭审活动遵循合法、公正、文明、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参与庭审活动的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均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并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二、庭前准备
第三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主审法官、庭审的时间和地点等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合议庭确有特殊事由,需变更主审法官或组成其他人员的,需层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及时将人员变更结果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庭审时间和地点等因故变更的,应同时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更改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四条 参加庭审活动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均应准时出庭,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
法官助理、书记员应于庭审开始前预先到庭,按照规定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检查有关庭前准备工作是否就绪。
合议庭成员应准时到庭,并依序通过法官专用通道进入法庭。
三、庭审职责
第五条 审判长负责主持案件开庭审理活动,指挥、督促和检查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等履行庭审职责,督促其他出庭人员和旁听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依法及时处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突发事件,确保庭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应按规定使用法槌,敲击的轻重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第六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负责协助合议庭进行庭审活动。在开庭时宣布法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负责接取、传递和展示证据材料并协助法官维持法庭秩序,在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宣读裁判结果时提示全体人员起立。
第七条 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并按规定完成与庭审有关的事务性工作。在法官助理不出庭时,由书记员负责宣布法庭纪律,并在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宣读裁判结果时提示全体人员起立。
第八条 司法警察负责维持法庭秩序,保障参与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按照主审法官指示传唤证人、鉴定人,以及传递、展示证据等,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第九条 庭审结束后,法官助理、书记员应督促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在其未签字确认之前,法官助理、书记员不得离开法庭。
四、庭审着装
第十条 员额法官在庭审中应当着审判制服或按照规定穿着法官袍,司法辅助人员应当着规定制服。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制服的季节款式应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审判制服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正确佩戴法徽等标志,保持干净整洁,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
第十二条 员额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在庭审中应当保持仪表端庄、仪容大方、干净整洁,不得佩戴饰物。到监狱内开庭,女性干警不得着裙装。
五、庭审礼仪
第十三条 员额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严禁出现接打电话、发短信、微信等与审判活动无关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合议庭成员在庭审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中途离庭。确有紧急事务需要离庭处理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待事情处理完后恢复开庭。
第十五条 严禁法官饮酒后开庭或开展调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员额法官在庭审时一般应当使用普通话。有一方当事人不懂本地方言的,法官不得使用方言与另一方当事人交流。
第十七条 员额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使用法言法语。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理解的法律名词或者术语的,法官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解释。
第十八条 员额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发言与本案无关的,法官应当予以提醒。
第十九条 员额法官不得无故打断、制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让当事人完整陈述,不得在庭审过程中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争论、争吵。
第二十条 庭审期间法官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过于亲近行为,避免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合理怀疑。
第二十一条 宣判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全体起立,审判长应当以清晰、洪亮的声音宣读判决。
第二十二条 庭审结束后,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将标志牌收集整理,放至指定位置;安排多个庭审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应与法警大队、等候区的当事人沟通,及时引导当事人参加庭审。
六、庭审警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法警大队负责对庭审提供警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案件承办部门一般应在开庭前五日向法警大队书面提出用警申请,由法警大队统一调配警力。遇有紧急情况时,案件承办部门可以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申请用警,事后应当补办用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法警大队应当加强对审判法庭公共区域的巡逻检查,引导当事人在等候区等候,避免相关人员随意走动、大声喧哗,确保公共区域的秩序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 值庭法警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等有效证件,携带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言语文明。
第二十七条 开庭前,值庭法警应当对法庭进行安全检查,引导旁听人员就坐,告知法庭纪律。
第二十八条 庭审期间,值庭法警应当依照审判长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传递相关证据材料,执行强制措施。发生紧急情况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 值庭法警不得中途脱岗、擅离职守。对司法警察的其他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执行。
七、附 则
第三十条 督察室应会同审管办等有关部门对庭审行为规范情况进行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庭审督察情况作为审判业务部门、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适用本准则。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