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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12 10:35:02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践行以职工群众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解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调解结案难、调查取证难、裁审衔接难等问题。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新乡市红旗区总工会、新乡市红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方联合建立完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多元化处理机制,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部署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协同努力,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深刻认识到做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压紧压实责任,强化组织保障,依法持续推进,确保整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工作职责

    (一)法院主要工作职责

    1.开辟劳动争议类案件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处理,执行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并第一时间指定专人负责承办,依法尽快执行。

    2.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情况紧急且提供担保确实有实际困难的,必要时直接裁定保全或先于执行,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3.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制裁力度,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4.将拖欠职工工资争议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优先安排人力、物力,用足、用尽执行措施。

    5.在受理、执行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时主动听取总工会意见。依托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向工会、人社局通报工作情况。

    (二)总工会主要工作职责

    1. 加大职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法治意识和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工资义务。

    2.指导用人单位工会完善协商规则,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对出现拖欠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工资争议的用人单位,积极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开展协商,达成和解,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加大对劳动者的服务保障力度,支持、帮助劳动者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协助进行调解,力促双方案结事了。

    4.依托“网上工会”和职工服务中心常驻律师,建立完善网上网下法律咨询、解答、调解工作;积极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依法帮扶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劳动者。

    5.依托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向法院人社局通报工作情况。

    (三)人社局主要工作职责

    1.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及乡镇(街道)、行业商(协)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拖欠职工工资争议调解工作,积极引导职工通过调解方式进行解决争议,引导当事人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调解方案。

    2.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组织要结合实际引导职工进行仲裁审查确认。调解不成的案件,调解组织要及时引导职工进入仲裁程序。

    3.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劳动者工资争议实行全程优先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天申请,当天立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举证、开庭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可通过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采用简便方式送达有关仲裁文书等措施,将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

    4.对职工(包括农民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职工的申请依法主动予以收集,对同时涉及拖欠工资和其他仲裁请求的案件,可引导职工就工资请求先行调解,依法发挥终局裁决、先行裁决,先予执行等制度效能,提高拖欠职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

    5.会同总工会、法院共同接待和研究拖欠职工工资争议处理的重点问题,形成类案接待,指导口径,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依托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向总工会、法院通报工作情况。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值班机制,安排专职人员分别在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等设立“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固定窗口,为职工提供劳动争议调解案件的接待、政策,法律咨询等服务。

    (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区人民法院,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办公会议,三方分管领导及相关部室负责人参加,对热点敏感问题进行重点研判。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共商工作。同时,及时沟通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案件情况,加强恶意欠薪案件的沟通联系工作,加强群体性纠纷、重大案件的及时通报反馈和应急处理,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

    (三)构建联合救助机制。推进多层次帮扶制度,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积极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依法帮扶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劳动者。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困难职工,工会组织依法予以救助。

    附:1.《涉案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2.《涉案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工作流程》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总工会

    2021年8月12日               2021年8月12日

    新乡市红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2日

    附件1.

    《涉案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区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规范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员的选拔、任用、培训等工作制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调解员,指具备一定民商事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自愿参与涉及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的资深律师、专业资深学者和诉前调解多元化解中心等工作人员。

    第三条  调解员依照本制度产生,参加涉案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

    第四条  担任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五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民商事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或具备一定社会经验以及调解能力,能够较好完成调解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解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法律对担任调解员职务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人员。

    第六条  符合担任调解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行业商(协)会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红旗区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确认为涉案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员。

    第七条红旗区人民法院为调解员制作工作证,调解员应按规定使用工作证:

    (一)应妥善保管工作证,不得转让、涂改;

    (二)工作证仅限于调解员在涉案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中出示、佩戴,不得凭工作证办理与调解劳动争议纠纷无关的工作。

    (三)调解员应遵守有关涉案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活动是调解员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四)工作证如遗失,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发证机关报告。

    第八条  依法参加涉案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活动是调解员的权利。调解员依法参加调解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调解员参加调解活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守案件秘密、注重文明礼仪、维护法律尊严。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不得接收当事人吃请、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侮辱或偏袒当事人。

    第十条  调解员的回避,参照有关回避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调解员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和调解,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调解方案,帮助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二条  调解员调解案件,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将案件转入法院诉讼程序。

    第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十四条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

    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调解员签名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

    第十五条 红旗区人民法院应对调解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学习相关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政策等知识,更新相关规则信息,拓宽知识面,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

    第十六条  调解员本人申请辞去调解员职务的,经审查后由红旗区人民法院予以决定。

    第十七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由红旗区人民法院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向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的,报请红旗区人民法院批准,取消其调解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调解活动,影响调解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三)侮辱当事人的;

    (四)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六)违反与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影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调解。

    调解员有前款所列行为,被取消调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调解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案件调解工作的调解员,不得在该案件后续的仲裁、审判、鉴定等程序中再次参与案件的相关工作。

    附件2.

    《涉案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诉调对接

    多元化解工作流程》

    为切实推进我区涉案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工作,规范涉案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诉前调解程序,化解涉案劳动争议纠纷,积极构建依法治国,和谐社会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一条  涉案劳动争议纠纷诉前调解的范围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为民营企业的,在立案前,由人民法院委派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第二条  先行调解的涉案劳动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后3日内登记,并向涉案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室送达《委派调解通知书》及案件材料;同时向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多元化解中心报送备案。

    当事人直接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申请立案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智能推送是否同意诉前调解确认书,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人民法院向涉案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室及选定的调解员推送案件信息,由调解员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调解。

    第三条  涉案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室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建立登记台账,统一编号。

    涉案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调解员由申请人在调解员名中进行选择,也可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涉案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室指定,调解员的数量和人选应根据劳动争议纠纷的复杂难易程度确定。

    第四条  调解应当在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后30日内完成,起始时间从收到人民法院《委派调解通知书》及案件材料之日起算,至涉案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室将相关材料退至法院立案庭之日止。

    如在规定期间内不能调解结案的,应当终止调解。对有调解可能,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将调解的期限适度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调解期间和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五条  与调解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经当事人各方同意,调解员可通知其参加调解。

    第六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整理争议焦点、无争议事实记载等工作。上述材料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效力可及于诉讼阶段。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第七条  调查核实情况,涉案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员确定后,首先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交主体证明材料和其他必要证据材料。

    调解应当深入调查,弄清劳动争议纠纷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要求,调解员应当做好调查笔录,笔录必须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八条  调解

    (一)召开调解会议

    涉案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一般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人员应当耐心疏导,细致说理讲法,促进当事人双方寻找共识,达成调解协议。

    (二)双方当事人陈述

    由双方当事人对纠纷案件进行陈述,表达当事人对纠纷责任的看法和解决意见,调解员要积极、耐心引导当事人讲清事实真相,保证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的完整性,在当事人情绪激动时要进行心理抚慰或者心理干预,努力控制局面,使调解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进行调解

    涉案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员应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说服、引导当事人双方交换意见,达成一致。当事人不能提出解决方案或者不能达成共识时,调解员可以提供合法、合理、合情的建议性的解决方案提供当事人讨论和选择。一次调解不成可多次调解。

    (四)调解终结

    涉案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室应当在调解终结后3日内将相关材料及《人民调解结果反馈函》送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立案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办理终结手续。

    调解成功,调解员应当制作涉案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争议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

    调解协议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签名后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持一份,涉案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室、人民法院各留一份。

    第九条  司法确认

    经先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有需要执行的内容的,当事人各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自接到申请七日内予以审查确认。

    第十条  卷宗立卷保管

    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将案件同意归档。具体立卷归档材料包括:《委派调解通知书》《人民调解申请书》、诉状、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结果反馈函》等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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