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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跨域诉讼服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16 16:30:02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加快推进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异地通办”,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中心的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6日

    跨域诉讼服务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就近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办理应当由本市和外市其他法院办理的登记立案、材料转递、卷宗查阅、领取文书、远程调解、远程信访等诉讼服务。

    (二)在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庭设立跨域诉讼服务窗口,配备所需的计算机、扫描仪、彩色打印机等设备,并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诉讼服务制度和工作流程,安排司法辅助人员对办理跨域诉讼事项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三)跨域诉讼服务应当坚持“依法、便民、协作、高效”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限时办理、规范运行、同质服务。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跨域诉讼服务专员,负责协调法院间跨域诉讼事项办理等工作,通过诉讼服务指导中心平台对于跨域诉讼服务开展沟通、协调、指导等事宜。

    二、跨域立案

    (一)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任何一个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对属于本市和外市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一审、行政一审、首次执行、恢复执行案件,申请办理立案事务。

    (二)当事人选择提供跨域立案服务的法院是协作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跨域立案的管辖法院。协作法院和管辖法院应当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及时、高效办理当事人提出的符合规定的跨域立案服务申请。

    (三)跨域诉讼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接收材料。对于协作法院与管辖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协作法院不得以跨域立案为由,将案件移送至管辖法院。

    (四)我院作为协作法院时,跨域立案专员应当先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跨域立案法官通讯录与管辖法院跨域立案专员取得联系,协助管辖法院办理登记立案工作。

    1、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2、代为核对立案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全部推送至管辖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材料明显不齐全的,向当事人释明应当补齐的材料;当事人拒绝补齐并坚持提交申请的,在告知后果后,推送现有材料,并注明情况。

    3、代为接收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向当事人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并在两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诉前调解申请书》《诚信诉讼承诺书》一并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寄送管辖法院。

    (五)我院作为管辖法院时,在无网络故障的情况下,跨域立案专员应在15分钟内作出反馈,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的,将加盖本院电子印章的《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我院的电子送达系统,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电子送达的,我院将上述文书及《送达回证》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委托协作法院当场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制作《补正告知书》,并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送交当事人。

    3、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即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协作法院反馈,告知当事人我院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跨域材料收转

    诉讼服务大厅应当配置云柜,当事人通过自助服务终端进行跨域立案后,扫描自助立案确认表上二维码开启云柜存放纸质诉讼材料。协作法院应当将接收的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至管辖法院。

    四、跨域视频辅助

    诉讼服务中心设置具有远程调解功能的调解室,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均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参与调解当事人申请借助协作法院的调解室专业设备,参与管辖法院组织远程调解的,协作法院应当提供相应的调解指导和工作保障。

    调解室应对调解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要完善远程调解平台,为法官、调解员提供具有类案推送,语音转写生成调解笔录、法律法规查询、电子质证、申请司法确认等功能的智能调解平台。

    五、跨域文书领取

    对于当事人明确不接受电子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的,可以选择由管辖法院将加盖本院公章的电子文书推送至协作法院,由协作法院打印后,通知当事人到协作法院领取的直接送达方式。

    在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庭场所设置具有打印功能的综合文书打印终端。当事人凭收到的短信通知二维码,通过综合文书打印终端自助打印领取文书。

    六、跨域卷宗查阅

    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庭应当具备跨域卷宗申请及查阅功能,当事人通过身份及案件信息认证后,在诉讼服务终端选择进入对应的管辖法院实现卷宗的跨域查阅。

    七、远程接访

    通过全省法院远程接访系统,开展远程接访工作。建立远程接访预约排期等制度,切实发挥远程接访系统实效,减轻信访人访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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