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管理规定,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监督管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的两个文件规定,结合我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应当加强对“四类案件”的监管,监管内容包括: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1.影响较大的集团诉讼、系列案件,及一方当事人在十人以上可能引发关联诉讼的案件;
2.对相关区域发展、行业经营和群体利益具有较大影响,可能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3.涉及少数民族宗教习俗,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敏感案件;
4.承办法官、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群体性纠纷案件。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涉及本地上市公司重大权益的民商事案件;
2.涉及党政机关、军队等特殊主体的民商事案件;
3.有较大影响的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4.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或省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案件;
5.上级法院、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督查督办的案件。
6.依据法律作出的裁判可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生严重冲突的案件;
7.法律规范不明确或明显存在冲突的案件。
8.本市受理的首例新类型案件;
9.合议庭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其他案件。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1.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已生效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或者拟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案件;
2.与本院正在审理的其他同类案件、系列案件需要统一裁判标准的案件;
3.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4.上级法院指令审理、指令再审的案件。
(四)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或法官遇到干预过问情形的案件:
1.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实名反映法官在审判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
2.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法官违法审判的线索或接到举报后,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涉嫌违法审判的案件;
3.法官或合议庭遇到违法干预,凭自身力量难以排除的案件;
4.案情、程序、结果、司法作风等可能或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和强烈批评质疑,可能对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四类案件”监督的启动程序:
1.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主动对照“四类案件”范围进行排查,发现可能属于“四类案件”情形的,应当主动提交院庭长监督,填写《提请监督管理案件备案表》,并报庭长、分管院领导审核。
合议庭其他成员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案件属于“四类案件”范围的,应当提醒承办法官将案件纳入院庭长监督范围,提醒过程及提醒内容应记入合议笔录。
2. 院庭长在日常案件管理工作中,发现属于“四类案件”需要进行监管的,有权启动个案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事中监督。
三、庭长收到个案监督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程序,认为需要报请上级监督的,应在三日内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查决定。
院庭长认为不属于“四类案件”或者没有个案监督必要的,应当书面或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回复理由。
四、院庭长对合议庭报告案件的审理过程、评议结果、裁判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应当复议并向院长、庭长报告复议结果;根据复议情况,院庭长可以将案件提交部门法官会议研究讨论,讨论形成的意见供合议庭参考;确有必要的,可以按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五、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长期保存。个案监督管理过程及结果应当记录在《案件监督管理登记表》中,书面批示、意见、文字修改及相关文书入副卷备查。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