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案件办理效率,强化执行期限意识,加强执行工作规划化管理,切实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顽瘴痼疾,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首次执行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执行效率的原则具体分为简易案件和普通案件,简易案件由快执团队办理,普通案件由普执团队办理。
第二条 简单案件的初步筛选由快执团队承办人冯国鹏、李海泉自行选取。
第三条 收案后,快执团队内勤书记员应发起网络执行查询,并每日登陆查看财产反馈信息。
第四条 经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且足以结案的,应当立刻采取扣划措施。
第五条 法官助理在发现案件需要启动司法拍卖时,立即向团队承办人反映,经承办人确认确实无法在短时间办理完成的,经分管副局长确认后,由执行指挥中心内勤进行变更承办人操作。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的,执行法官应在接到线索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经查属实后,执行法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七条 执行款具备发放条件的,内勤书记员应当在款项到账30日内将案款发放单移交执行指挥中心案款管理员完成发放。
第八条 简易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90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简易执行案件情况的,及时上报,通过繁简分流流程变更承办人。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