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行为,提高特邀调解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促进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 特邀调解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调解或者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意愿,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志、胁迫其接受调解。在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上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特邀调解员不得组织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调解协议,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协助当事人通过调解获取非法权益。
第三条 特邀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公证进行调解,平等对待当事人,避免当事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
第四条 特邀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得偏袒一方,不得对调解结果作出承诺。
第五条 特邀调解员应当对调解过程中获取的全部信息保守秘密,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公开除外。
未经一方当事人许可,调解员不得将单方会谈中获悉的一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披露给对方,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特邀调解员应勤勉,积极主动运用调解经验、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调解服务,避免不必要的拖延。除个人健康状况或者其他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外,特邀调解员不得主动退出调解程序。
第七条 特邀调解员接受委托或委派调解的,有义务及时告知当事人可能引起公正性合理怀疑的情形:
(一)与案件争议事项有厉害关系;
(二)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亲属、同事、雇佣或其他关系的;
(三)在接受邀请前曾与当事人讨论案件情况或者提供过咨询的;
(四)在接受邀请前接受过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可能对特邀调解员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的情形。
第八条 特邀调解员在参与调解后,不得在同一纠纷的诉讼程序中,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也不得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
第九条 当事人对特邀调解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进行投诉,诉调对接中心作出投诉处理后,应当向当事人进行反馈。
第十条 特邀调解员应当积极参加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参与有关调解工作的研讨活动,认真总结调解经验,开展调解理论与实务研究,提高调解能力。
第十一条 特邀调解员违反本职业道德准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将其继续列入调解员名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