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件管理,建立以“电子化卷宗材料”为核心的执行案件流转模式,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不断提升执行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设立“卷宗管理中心”,负责电子卷宗材料同步审查和纸质材料的收取整理、扫描上传、命名编目、同步归档等工作,全面实现电子卷宗规范化随案同步生成,推进执行案件全流程无纸化办理。
第三条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各功能模块与执行团队共建共享共用,实现各流程节点无纸化卷宗流转。执行局长、执行实施团队、案件质效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节点的办理人员根据相应权限调阅电子卷宗。
第四条“卷宗管理中心”配备4-6名工作人员,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政委(执行指挥中心主任)兼任“卷宗管理中心”负责人。
第五条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实体化运行。有固定的场地、卷宗材料保存柜和卷宗整理工作台,用以保管和防护纸质材料;“卷宗管理中心”配备有高速扫描、打印、装订等设备。
第六条执行实施团队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纸质材料,除可通过移动办案系统上传至执行流程系统外,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移送“卷宗管理中心”。“卷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在收到材料当日内或至迟第二天进行检查整理、扫描上传和命名编目,形成电子卷宗后导入执行流程系统。
第七条“卷宗管理中心”对案件当事人递交的纸质材料,及各执行实施团队办案形成的纸质材料,应进行接收材料登记,扫描完成后,纸质材料由“卷宗管理中心”集中保存管理。
第八条“卷宗管理中心”对执行流程系统自动随案生成的电子材料和执行实施团队线下提交的纸质办案材料进行接收审核,主要审核其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及时性,对经审核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不予签收,同时提出修改意见。案件承办人不同意“卷宗管理中心”提出的修改意见的,报执行局长决定。
第九条凡是通过查阅、拷贝电子卷、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不再调阅、借出纸质卷宗材料;确因出差办案、网络系统故障等原因,需借出“卷宗管理中心”保存管理的纸质卷宗材料的,需经执行局长审批同意。
第十条借出、借阅、复制“卷宗管理中心”保存管理的纸质卷宗材料实行登记制。由借卷人详细登记所需借出的纸质卷宗材料清单并签字,或由“卷宗管理中心”人员对所需借出的纸质卷宗材料予以装订密封,再由借卷人签字。借出纸质卷宗材料应优先选择复印方式,借卷人应当在借卷事由消失后1个工作日内将所借出的全部纸质卷宗材料归还“卷宗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卷宗管理中心”对执行流程节点进行动态监管,督导执行案件办理。“卷宗管理中心”按照《执行案件流程节点规范化操作指引(试行)》在接收执行实施团队移交纸质材料时,对网络查控、线下查封、传统调查、财产处置、案款发放等主要案件办理节点材料收转情况进行登记,并制作超期节点统计表定期通报。
第十二条“卷宗管理中心”应在执行案件结案后十五日内在执行流程系统内转为影像卷宗,提交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归档。同时,经办案人员审核,由“卷宗管理中心”集中将纸质材料整理装订后同步归档。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