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销售假药不仅破坏了国家药品市场经营秩序,更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近日,红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案件由红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分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案件两个部分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11月,李某、赵某、李某某共同出资成立了新乡市红旗区某中医门诊公司。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在未检验明药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经三人商定,分3次以36200元的价格从浙江某医疗健康科技公司购买了38套228瓶无任何标识的药酒,以“药王筋骨痹通液”的名称向就医患者销售。期间三人分别向周某、白某等消费者销售药酒33瓶,共计20550元。2020年8月,以1155元的价格从徐某处购买进用于降压的粗粉一批以降压药的名称向销售者销售。
2021年5月20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查中将其查获,经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认定该药酒、降压药为假药。李某、赵某、李某某三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李某某等三人当庭表示认罪并愿意承担民事责任。红旗区法院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宣判。
本案非法销售药品数额较大,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红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件,对其他经营者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同时法官也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务必到正规的药店买药或者到正规的医院看病治疗,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