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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学习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22-02-24 16:47:04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学习培训制度

    

    为提高立案庭诉讼服务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树立良好的诉讼服务形象,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立案诉讼服务条线建立学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法院立案诉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诉讼服务部门负责人是学习第一责任人,负责提出学习要求,建立学习制度,组织日常学习。                        

    第二条 参加学习人员包括从事立案诉讼服务工作的干警和书记员。

    第三条 学习方式: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

    集中学习应当有度,符合中央少开会开短会的规定,内容精炼易懂,每周组织一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重点内容需掷地有声,生成心得体会或自我岗位剖析。

个人自学应当有质,避免有名无实,每周不限次数,但总时长不少于2小时。学习笔记可以互相传阅,双倍学习。

第四条 学习的主要内容为:

1.中国共产党的科学理论,尤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一个时期的重要讲话;

3.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中央、省委重大战略部署、阶段性工作安排等。

4.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5.最高法院和省法院中院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立案诉讼服务方面的工作部署、会议精神、领导讲话、工作规定、改革举措等;

6.本院相关诉讼服务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制度、典型案例等;

7.其他应当学习的内容。

第五条 日常学习应当注重联系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注重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注重通过集中讨论、人人发言和工作实绩检验学习效果。

第六条 日常学习应当力戒形式主义,杜绝务虚功走过场,做到学习有笔记、讨论有记录、心得有载体,学习方式可检视可复制。

第七条 在学习过程中应当通过现场提问、实际操作、抽查笔记等方式,加强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形成良好的学习效果。

第八条 按照人人适应岗位、人人精通本职、人人胜任本职的标准,不定期组织立案诉讼服务岗位大练兵活动,培养比学赶超氛围,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本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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