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2日星期六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红法说法】业主拖欠物业费 法院帮忙来调解

  发布时间:2023-07-17 09:27:03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黎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房屋一套。2021年2月,开发商向黎某交付了房屋,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按约交纳了一年物业服务费。此后黎某因未居住使用该房屋且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自2022年7月起未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接办案件后,书记员随即与黎某联系,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起初,黎某因对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一事不满,有明显抵触情绪,虽然查收了法院通过短信方式送达的应诉材料,但拒绝与书记员沟通案件情况。考虑到物业纠纷的当事人通常因对房屋质量或物业服务质量不满而拒交物业费,并非恶意拖欠,其主要目的还是希望通过此举敦促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尽快解决房屋及小区的问题,书记员并没有放弃与黎某沟通。在开庭前的联系过程中,对黎某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书记员耐心向其解释,保修期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按约进行修缮,法院也会督促物业公司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其表示理解。同时书记员进一步向黎某讲解民法典中关于物业合同的相关规定,告知其作为业主应当按约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即使房屋空置也不能免除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其抵触情绪明显有所缓解,但仍称待到开庭时看一下物业公司的态度,再考虑是否与其调解。

庭审当日,物业公司按时到庭,黎某无故未到庭,法官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后,本着既要案结又要事了人和的办案理念,法官并未立即对该案作出判决,由书记员再次与黎某联系,询问其为何不到庭参加庭审。黎某自觉理亏,一时语塞,书记员抓住时机,进一步向其释法明理,引导其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以避免日后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越积越深,影响其居住质量。黎某经考虑表示愿意与物业公司庭外和解,但认为自己主动联系物业公司有些没面子。书记员随即与物业公司联系,告知黎某的情况,物业公司也表示理解业主的心情,愿意与黎某联系并与其保持良好的服务关系。后物业公司反馈黎某已交纳欠付的物业费,申请撤回对黎某的起诉。

 办案感悟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涉民生类纠纷,标的额虽小,却牵动着业主的心,不妥善处理就会影响业主的居住权益及幸福感、获得感。本案中书记员熟悉此类案件的办理思路,在法官的指导下耐心细致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真实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责任编辑:袀豪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52665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