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规范管理和案件办理节点流程,提高立案效率,缩短立案耗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就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分案等事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在诉讼服务大厅设涉企服务绿色通道,设置涉企服务窗口,对涉企案件特别是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优先审查、优先立案、及时分案。
二、对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一律进行登记并予以审查,并出具书面收讫凭证并注明收到时间。
三、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应当即予以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签署《同意诉前调解承诺书》后,应随即将案件录入系统并转人民在线调解平台,同时两日内将纸质材料转诉前调解中心。
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应当即予以登记立案。
四、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经补正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三条处理。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五、诉前调解不成功转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收到审判流程系统发出的移送通知后,当日进行立案。
对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指令再审、指令受理的案件,参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对其他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经审查符合移送法律规定的,参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经审查需要申请指定管辖的,应在收到移送案件材料一个月内与移送法院协调后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六、立案后,应当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文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还要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同时向原告推送网上缴费链接。
符合诉讼费用缓交条件的,根据本院《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收退费细则(试行)》规定,为企业办理诉讼费用缓交相关手续。
七、立案后,经过繁简分流后,应当三日内进行分案,适用小额程序的应两日内进行分案。分案后次日应当将相关纸质材料移送承办法官。
八、立案后七日内,立案人员应当随时查看当事人诉讼费缴纳情况,当事人在第七日仍未缴费的,及时提醒当事人进行缴费;对应系统问题,当事人未收到缴费链接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再次推送缴费,并电话通知当事人。
九、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时,要结合本院《网上立案容缺受理规定》予以审查,不能要求当事人提交立案时非必要的材料。
十、以上需要告知、通知当事人的事项,因当事人无法到场办理的,可通过电话、网络、邮件、传真等方式远程办理,但应做好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保存,附卷备查。
十一、导诉人员要结合本院《诉讼服务大厅导诉服务工作规范》,配合立案工作人员做好相应的导诉、查询、诉讼指导、收转材料等工作。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