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冲动是魔鬼”,特别是对于一些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而言,更容易因一时冲动、情绪化,一言不合就因为一点小事而“约架”,从而造成严重后后果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小店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打架斗殴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某日,几名未成年人约架,到约定地点后,被告五人对原告进行了殴打,致其左耳穿孔。经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五被告在实施殴打行为时均为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后,原告及其家长报警,新乡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该起打架斗殴作出处理。后原告在新乡市某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闭合性脑损伤轻型、外伤性骨膜穿孔引,各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共计4万多元。
审理过程
受理案件后,以化解矛盾纠纷,教育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为出发点,承办人多次组织双方家长进行调解,各方家长对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肯定,但由于各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无法形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希望法院给予公正裁判。宣判后,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均表示法官说理透彻,裁判公正,认可裁判结果,同时表示经过此次事件孩子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意识到冲动行事要付出巨大代价,法庭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家长们纷纷表示在今后的教育过程中,会加强对孩子的关注、教育和监督,自觉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并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要为了朋友义气和对法律的无知而触碰法律底线,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法官寄语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家庭幸福、社会稳定息息相关。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国家、社会及家庭要多关爱未成年人,加强法治宣传,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远大志向,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给未成年人营造快乐生活、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作为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增强法律意识和能力,以免受到刑事处罚,造成升学、参军和就业等限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