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朋友车辆被扣押,自己帮忙说情不成而起杀人念头,最终换来了法律无情的制裁。2011年5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军有期徒刑七年。
李军,男,现年33岁。他平时爱管闲事,对于朋友的求助,更可谓是“赴汤蹈火,在所不惜”。2010年6月28日下午,李军的朋友郭伟伟驾驶的车辆被某市资源运营管理局扣了,于是就给李军打电话说:车被扣了,找熟人说说早点把车弄出来。第二天李军就找到在该单位工作的战友董强强,让他帮忙在单位领导张磊面前说情,但没有说成事。李军并不善罢甘休,要亲自给领导说。30号下午,砂管局领导开会一直开会到五点,李军一直在张磊书记办公室等他。李军求张书记“网开一面”,把朋友的车早点放出来。但只求来了罚款从2000元减为1500元的结果。李军带着不满走出了砂管局。
2010年7月2日上午九时许,李军驾驶一辆银灰色昌河北斗星汽车在某市南环碰到张书记乘坐的黑色现代汽车后,李军即驾车尾随该车辆从某市跟踪到新乡市红旗区健康路中国工商银行门前,在张书记等人下车离开后,李军将车辆停放在张书记的车辆后面等待其回来。在此期间,李军驾驶其车辆朝着张书记车辆方向进行了两次试车行为。上午11时,当张书记返回准备上车时,李军驾驶其车辆加速撞向张磊,张磊一闪身,这辆车擦着他的胳膊和屁股一点冲到了绿化带里,并在冲断两棵绿化带的树后停了下来,未造成损害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军因对被害人处罚其朋友车辆一事不满,随驾驶其车辆冲撞被害人进行报复,由于被害人及时避让从而损害结果未发生,故被告人的行为已成立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