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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法好“枫”景·典型案例】超市停业引纠纷 倾心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04-16 15:31:51


近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关堤人民法庭成功调解六起劳动争议系列案件,以实际行动践行能动司法,在高效妥善解决纠纷的同时,切实维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这是一起被告为用人单位、原告为多名劳动者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告等六人系某超市工作人员,2023年12月3日,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超市突然关门停业,工作人员骤然失去工作岗位,也失去了收入来源,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差额。

该六起案件分别由关堤人民法庭两位法官办理,接案后,两位主办法官立即查看案卷资料,迅速掌握案件情况,确定争议焦点后,达成共识,一定要争取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在解决劳动者所思所盼的同时,也要尽量保障经营者后续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

通过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协调,并向当事人普及劳动法律法规,用“拉家常”等方式增强当事人对工作人员的信任,摸清双方诉求“底线”,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因势利导。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均应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反之则要承担赔偿责任,提高被告对法理的认知,把双方的争议焦点聚集到赔偿数额上来。另一方面,从“情理”入手,与原告进行沟通,向各原告分析了诉讼利弊,从而做通大家的思想工作,使其作出相应让步,促使双方达成利益平衡。 

最终,经过不懈努力,六名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被告当场一次性支付相关劳动报酬,原告也在收到款项后撤回起诉,顺利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劳动争议案件所涉标的额虽然不大,但这类案件充分展现了企业经营困难与劳动者维权困难的“双难”局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不能仅仅抱有案结事了的态度,更应积极深入了解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实际情况,切实地了解双方诉求,为劳动者争取应得利益的最大化,亦为企业纾难解困提供司法力量。红旗区法院关堤人民法庭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始终践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坚持法理并用,引导各方当事人正确、理性对待矛盾纠纷,努力把每一起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工作做到极致,以实际行动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责任编辑:袀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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