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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在红法·典型案例】依法执行“到期债权” 保障企业胜诉权益

  发布时间:2024-05-29 08:17:14


近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通过提取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案款19.8万元,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护航企业良性发展。

河南某物业服务公司与新乡某置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5月25日,红旗区法院依法判决:新乡某置业公司向河南某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费74万余元。因新乡某置业公司未按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河南某物业服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由刘啸风法官承办,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乡某置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刘法官全方位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在外享有到期债权的线索,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将其名下房产进行对外进行出租,享有第三人河南某商贸公司的到期债权。后了解到河南某商贸公司每半年向被执行人新乡某置业公司缴纳租金,刘法官以此为突破口,查证后迅速行动,向第三人河南某商贸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限其在15日内将对被执行人所负到期债务汇入本案执行帐户,且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在规定的期限内,第三人河南某商贸公司未提出执行异议,也未履行支付义务。期间执行干警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其工作,向其释法明理,其仍不为所动。

2024年4月17日,红旗法院依法依规强制执行,冻结、划拨第三人河南某商贸公司银行账户19.8万元,立即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河南某物业服务公司,并告知第三人河南某商贸公司后续将租金支付至本案执行账户,直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续承办法官将持续关注执行进程。

该案当事方均为企业,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红旗法院巧用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手段,保障了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红旗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服务职能,在执行涉企纠纷案件过程中,进一步拓宽执行思路,丰富执行措施,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49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对外享有的到期债权也是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申请执行人若掌握该类财产线索,可积极向法院提供,以促进案件执行。

责任编辑:袀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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