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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区人民法院四项措施强化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11-08-02 09:15:41


   为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充分发挥调解优势,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出台四项措施,推动调解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重视调解,将调解视为比审判更为重要的工作来抓。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具有更强的执行力和更佳的社会效果,要把调解工作放在首位,重视调解工作,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

    二、全程调解,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全过程。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包括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各个过程,都要坚持调解,不放弃任何可以调解的机会。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就积极主动作工作,为双方当事人搭建调解平台。

    三、善用调解艺术,学会借助外力。针对不同的案件和当事人,要找准调解切入点,善用调解艺术,学会借助外力,积极与当地居委会、妇联、司法局甚至当地比较有经验的老者的配合,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采用与当事人拉家常的方式,缓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有效的找到问题的症结,及时化解矛盾。

    四、加强监督,杜绝片面追求调解率。重视调解,加强干警调解率的绩效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干警要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同时防止法官片面追求高调解率现象出现,推动调解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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