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他人结怨,潜入校园,残忍地将仇人儿子的耳朵用剪刀剪断。昨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校园伤害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申翠兰是在工作中与被害人的母亲王素梅结识并产生矛盾,申翠兰一直怀恨在心,当得知仇人的孩子与自己的孩子在同一所小学就读时,遂决定将仇恨发泄到仇人孩子身上。2011年2月24日,申翠兰进入被害人赵晓强就读的小学,找到正在上五年级的赵晓强,并谎称是其母亲的好友,想让他捎些东西给母亲。赵晓强信以为真,于是跟随申翠兰来到学校锅炉房旁一个废旧的厕所里,申翠兰趁其不备,用准备好的剪刀将其耳朵剪断。赵晓强苦苦哀求,并伺机逃出,后立刻将情况报告给体育老师,但由于申翠兰骑车速度较快而逃脱。经侦查,申翠兰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二分局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申翠兰患有精神分裂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翠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与标准予以支持,但赔偿精神抚慰金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人申翠兰为发泄私人恩怨,采取残忍手段对未成年人实施伤害行为,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作案时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申翠兰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晓强各项经济损失18555.73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