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知赃买赃卖赃 最终锒铛入狱

  发布时间:2011-08-10 14:45:35


    近年来,自行车、电动车盗窃现象日益猖獗,严重困扰公民的日常生活,更为严重的是这些犯罪行为大多形成产业链条,偷、买、卖一条龙,使得盗窃车辆的行为屡禁不止。

    2010年8月15日,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一分局就捣毁了一个收购被盗赃车的窝点,公安人员在平原路摊贩街一住所一楼屋内发现被盗电动车4辆,电动自行车电瓶5组、电动自行车电池16块、电动自行车充电器9个、损坏的电动自行车U型锁6把。

    经法院查明,2010年5月至2010年8月15日,被告人黄俭在摊贩街自己的家中收购被盗的电动车、自行车,并储存在一楼屋内。被告人李太斌在此处帮助黄俭对收购的电动车、自行车进行改装,从中获取利益。黄俭将拆卸改装好的电动车再卖给汪军、曹锋等人,从中获利400元。经鉴定,在黄俭家中扣押的被盗4辆电动车总价值3640元,卖给汪军的一辆电动车价值1687元,卖给曹锋的一辆电动车价值886元。

    红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俭、李太斌、汪军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俭、李太斌、汪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黄俭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太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汪军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晶晶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40842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