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5日晚,天气闷热得让人透不过气来,人们躲在空调间里享受一份凉爽。八点多时,红旗区法院院长刘卫红接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杜伟强电话,言明一起4年前审结案件的当事人,把年仅七岁的孩子扔到省高级法院门口,商榷我院能否当晚将该孩子接回。
接到电话后,刘院长立即进行安排部署,考虑到要领回的是年仅七岁患有脑瘫的女童,需要给予悉心照顾,刘院长安排了经验丰富的民一庭庭长刘向军和女干警闫雪前往。
虽然路途较远,并且发生交通堵塞,干警们仍然在最短时间赶到省高院将孩子接回,回到新乡已经是凌晨一点多钟了。红旗区法院副院长郭黎等同志早已在院门口等候,由于孩子患有脑瘫,法院立即安排孩子在附近的一个快捷酒店住下。郭黎副院长彻夜未眠,时不时喂孩子喝水,给孩子盖好被子,生怕孩子着凉。至此,从接到市中级法院电话到妥善安排好孩子问题,时间仅过去不足四个小时。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杨宁与王芳在婚后2004年4月21日生一女,取名杨小琳。生产前一天王芳因胎膜早破入住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并与次日上午7点行剖产术,孩子出生第三天出现拒乳、轻度脱水、口唇轻度紫绀等症状。2004年4月26日CT显示右侧顶枕叶脑梗塞。2004年4月28日由市第二人民医院儿科转入市妇幼保健院治疗。2004年8月,杨宁以医疗损害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告上法庭,最终牧野区法院判决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30﹪责任,赔偿杨小琳各项损失人民币11826.8元。2007年1月,孩子父母又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起诉新乡市妇幼保健院,红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市妇幼保健院赔偿杨小琳各项损失35723.7元。对这两起案件,原告杨小琳及其法定代理人未上诉,4年来也并未向法院提出异议。当晚突然出现遗弃孩子的行为,事先没有任何征兆,令人费解。
经深入细致地与孩子父母沟通,耐心讲解法律,孩子父母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感到愧疚的同时表示今后要善待孩子,绝不会再发生遗弃孩子的事情,一定要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其他纠纷,并对红旗法院对孩子的悉心照顾表示感谢。2011年8月16日上午8时,杨小琳被父母接回,此事件得到了妥善地处理。
红旗区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得知有无辜的孩子遭遇遗弃的消息后,及时安排部署,迅速接回并给予悉心照顾,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承诺,展现出红旗区法院法官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凸显出法院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也赢得了群众的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