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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伤人使不得 害人害己终入狱

  发布时间:2011-09-02 11:12:51


   熟话说:“酒是穿肠毒药”,酒后无德的人实在不少,吵吵骂骂也就罢了,可持凶器伤人就很难收场了。近日,红旗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强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梅经济损失4395.9元。

   经查明,2010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强和两个朋友一起喝酒,喝完后醉醺醺往家的方向走去。途经开发区关堤乡张八寨村,张强闯入张梅家中,持铁棍将被害人张梅打伤,造成张梅腰部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张梅所受损伤属轻伤。张梅被打伤后,在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院5天,共花医疗费3663.48元。后张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371医院住院7天,各项费用共计4395 .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维护。鉴于被告人张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由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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