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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可获罪 危险驾驶应获刑

  发布时间:2011-09-02 11:19:19


   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因醉驾入刑的人不在少数。近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孔三(化名)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孔三(化名)在新乡市丰华路一饭馆饮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丰华路东侧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石榴园大药房时被新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防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乙醇定量检测为101.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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