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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管理职责致损害 监护人补习班双双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1-10-08 16:38:27


    随着国家对教育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大大小小的补习班、特长班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门类、科目更是让人眼花缭乱,然而其管理水平却与数量增长背道而驰,一旦出了问题,家长的心就会被提到嗓子眼上来,因为这些孩子都属于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近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类似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梅的监护人及补习班负责人各赔偿张兰医疗费800.10元,共计1600.2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3日上午,张兰在新城幼儿园参加朱刚、秦玲老师开办的“小主持人艺术语言班”学习,在上课期间,张兰被李梅用玩具划破了脸。经医院诊断左侧面部约2.5×0.8平方厘米,伤口深达真皮层。之后,张兰分别到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和新乡市中心医院诊治,并外购药物治疗,花费医疗费1600.20元。现面部已留下明显的伤疤,对张兰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李梅及补习班支付医疗费1600.2元,交通费用120元,精神损失赔偿金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兰在被告朱刚、秦玲开办的语言班学习期间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梅是直接侵害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李梅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李梅应当承担的责任。原告张兰请求精神抚慰金,因其损伤未构成伤残,且无证据证明疤痕不能消除、恢复,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张兰请求的交通费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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