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保险业不断发展壮大,人们的保险意识随之增强 ,但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那些心术不正想发“保险财”的人以可乘之机。近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案件,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保险合同,被告保险公司返还原告保险费。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12日,田刚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投保分红型保险,并与2006年8月28日缴纳了保费150000元。保险公司向田刚出具了保险费专用发票和保险单。保险单上载明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费、保险金额等事项。2007年8月28日、2008年8月28日,由于经济困难田刚未按时缴纳第二期、第三期保费,导致双方合同效力中止。2009年初,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高明起了邪念,称其能为田刚办理保险合同复效手续,田刚毫无疑心的先后向其缴纳了三次保费共计300000元,高明收款后虽给田刚出具了证明,但未注明用途。后田刚到保险公司查询复效情况,发现高明并未将300000元保费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不办理复效手续。田刚此时方知被高明骗走了保费,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田刚未按合同约定缴纳保费,致使合同效力中止,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高明称其能办理合同复效手续,并陆续收取田刚两年保费300000元,田刚向保险公司续交保费的行为与保险公司收取续保费的行为是双方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合同效力的恢复,故双方保险合同自续交保费时起恢复效力。虽然高明将续保费挪用归个人使用,未向保险公司缴纳,构成挪用资金罪,高明挪用田刚续保资金300000元的行为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但其收取续保费的行为是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应视为是保险公司收取了续保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