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区人民法院变卖公告
(2010)红民一执字第71号
刘庆根申请执行冯清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冯清瑞名下位于新乡市人民路东段豫程小区8-2号楼东2单元6层西南户房产并委托拍卖,经过三次委托拍卖均未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新乡市人民路东段豫程小区8-2号楼东2单元6层西南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字第05115487号),建筑面积约184平方米。
二、变卖价格:533499.53元。(该房的所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
四、应买方式:应买人持身份证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2年2月3日(2010)红民一执字第71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联系方式),并交纳保证金6万元,未交成的,变卖竞价会结束后当即无息全额退还。
五、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联系人:林铎 郝继平
联系电话:15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