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但为了追求利润,一些黑心肠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却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违规使用、超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激素等,甚至不惜掺加有毒有害的化学用品。近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最终红旗区法院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杨某从2010年4月开始在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原堤村经营“新乡市红旗区永胜食品厂”,2011年6月份正式生产、主要生产永胜牌“沙琪玛”。本来杨某一家靠着自己的辛苦努力过着还算稳定充足的生活。但是没过多久,杨某感到不满足,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于2011年7月12日他们生产了一批沙琪玛,生产之前他将一袋白色粉末状的东西交给其爱人,让她放入到生产沙琪玛的面粉中,并对其爱人说这个东西起到膨大的作用,那天一共生产了400箱左右。但他万万没有想到,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红旗区分局于当日22时至次日1时20分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随机抽取3kg的沙琪玛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查出均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硼砂成分。2011年7月13日被新乡市红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所生产含有硼砂的400余箱沙琪玛全部扣押并封存。2011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到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二分局投案。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