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也进入了信用卡时代,但是随之而来的信用卡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近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人民币六万元,和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人民币六万元,周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和某、周某等人预谋后,冒用张某、薛某、苏某等41人的身份证明,私刻原阳县缇南引黄灌区管理局的公章,以新乡市原阳县缇南引黄灌区管理局为职工办理财政公务卡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骗领信用卡43张,后被告人李习武、和小山分别持信用卡刷卡套现,截止2011年三月,共透支本金311331.1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高人李某、和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一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三被告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而且被告人李某、和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处罚人和某由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