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次公然抗拒红旗区法院依法执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新乡市中州电源电器公司法人代表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牧野区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属新乡市城区法院以拒执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有罪判决的第一案,对拒不执行判决义务、甚至采用暴力对抗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起到了巨大的威慑和震撼作用。
2007年6月,新乡市中洲电源电器厂因拖欠新乡市商业银行劳动路支行贷款68万元长期不还,被起诉到法院,经审理,新乡市红旗区法院以(2007)红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乡市中洲电源电器厂偿还新乡市商业银行劳动路支行68万元及利息,如不能偿还,新乡市商业银行劳动路支行有权以新乡市中洲电源电器厂抵押的土地及其附属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新乡市中州电源电器厂拒不履行义务,新乡市商业银行劳动路支行于2008年1月立案申请执行。经多方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线索,除抵押物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徐某拒不配合,对法院的传唤置若罔闻,在此情况下,红旗区法院决定对抵押物(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周村的1473.99平方米的房屋及5818.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依法处置,开始进行评估拍卖。经过三次拍卖,新乡市居民曾某以79万元的价格竞买取得了抵押物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但被执行人新乡市中州电源电器厂法定代表人徐某拒不腾出已被我院拍卖的土地和房屋,组织人员关闭大门,对法院的传唤拒不理睬,并多次狂妄地扬言,法院根本不敢来执行,来了就回不去了。
该厂位于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周村地界,是新乡市的西北出市口,车流量很大,且属于城郊结合部,被执行人的法人代表徐某在该村曾经任过村长,其家族势力很大,进入厂区采取强制腾出的措施难度很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鉴于此,红旗区法院执行干警前期对徐某做了大量劝解工作,去徐某家中、厂区做工作,到村里走访村干部,介绍案情,宣讲法律,争取村委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支持,同时到王村镇、辖区派出所等沟通协调,为后期的强制措施打基础。2011年7月7日上午,红旗区法院组织干警前去强制执行,徐某纠集亲属、村民、职工等几十人堵在厂区门口,锁上大门,围住执行人员起哄、吵闹,阻挠干警进入,并引起附近大量人员围观,最后因无法进入执行现场而撤离。
买受人曾某看到竞买的房产和土地长期无法交付,开始到各级部门上访,要求尽快交付。红旗区法院在2011年9月16日对徐某司法拘留15日,并研究制定了参与人员更多、规模更大的执行预案,准备继续强制执行。就此方案向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汇报时,市院执行局领导指示,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如采取大规模的执行活动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阻挠执行的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法人代表徐某拒不执行判决,并组织人员采取各种手段对抗法院执行,已经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然后根据情况继续执行。
红旗区法院迅速调整思路,开始收集、整理、固定被执行人法人代表徐某的犯罪证据,基本材料具备后,和公安、检察机关进行协调沟通,向牧野第三公安分局移送了刑事案件立案建议书和相关证据材料,2011年10月11日 ,该局立案侦查并对徐某实施了刑事拘留,正式启动追究徐某拒执罪的刑事程序。徐某被刑事拘留的消息,极大地震撼了其家属和村里暗中支持他的人,他们没有想到阻挠、对抗法院执行会被刑事拘留,会被判刑,会招致如此严重的后果。第二天,其爱人带着家属来到法院,主动承认错误,并同意尽快腾出场地。案件就此有了很大转机。但是,徐某本人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依旧不思悔改,拒不同意履行义务,仍然不主动履行腾出场地。在和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后,红旗区法院决定实施强制执行措施,2011年11月20日,经过精心组织和周密部署,调集了20名法警,邀请了公安、检察机关和王村镇政府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执法监督员、公证处、电视台记者等,一起参与执行,在强大的执行攻势震慑下,该案当天得以顺利执结。鉴于此案的成功执结,红旗区法院由此得出经验,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将充分掌握好、运用好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这一法律武器,使之真正成为破解执行难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