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妻子闹矛盾被岳父斥责而心生怨气,用汽油点火焚烧岳父家财产的樊某于2009年6月22日被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家住辉县市的樊某系无业人员,与新乡市红旗区的女青年周某相识后结婚。因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小两口在有了3个孩子后多次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后周某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望着身边无人照看的孩子,樊某非常恼怒,于是他多次打电话与周某谈3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均未果,且周某的父亲还在电话里与樊某发生争执。2008年10月27日晚上,一直感觉心头憋气的樊某先到新大加油站的超市里买了两瓶矿泉水,将水倒净后又于当晚22时许在新大加油站买了两矿泉水瓶汽油,然后就携带两矿泉水瓶汽油到新乡市兴隆社区周某父亲的住处,将汽油从周某父亲家卧室北窗户到入屋内,后点燃,因周某父亲发现并与家人及时将火扑灭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是因家务事引起的过激行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