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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盗窃电动车 三被告人均获刑

  发布时间:2009-08-23 22:06:31


    一人放风,俩人作案,三被告人一个月竟盗窃电动车达7次7辆。2009年7月1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天利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金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爱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8年10月31日中午,张天利、王金、李爱在本市开发区启明小区10号楼3单元口, 由李爱负责望风,张天利、王金用液压钳作案工具,将被害人曹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盗走,价值2100元。2008年11月11日中午,张天利、王金、李爱还是用同样的手段,在启明小区9号楼5单元口,将被害人姜某的蓝色“速派奇”牌电动车1辆盗走,价值1440元。2008年11月30日中午,张天利在本市牧野区果园小区7号楼2单元口,将被害人任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盗走,价值1500元。2008年11月的一天,张天利在本市牧野区牧北小区内盗窃黄色“雅迪”电动车1辆,价值1730元。2008年12月2日中午,张天利在本市红旗区东关街统建楼11号楼3单元口,将被害人任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阿米尼”牌电动自行车1辆盗走,价值2290元。2008年12月1日14时许,王金伙同李爱在本市牧野区新乡市灯具厂家属院1号楼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欧派”牌电动车1辆盗走,价值1120元。2008年12月2日中午,王金伙同李爱在本市牧野区精神病医院家属院7号楼9单元口,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银色“柳叶”牌电动车1辆盗走,价值1120元。张天利共参与盗窃5次,价值9060元;王金参与盗窃5次,价值7475元;李爱参与盗窃3次,价值4660元(2008年12月1日的一次盗窃已另案处理)。案发后,追回部分赃物,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天利、王金、李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分别结伙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天利、王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爱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对被告人李爱应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爱系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应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天利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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