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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钱包分钱”老把戏 合伙骗钱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6-24 17:57:13


    以“捡钱包分钱”为由,让一些贪图小便宜的人“着了道”再次掉进了骗子生财的圈套。6月18日,红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捡钱包分钱”诈骗案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左某、罗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五千元。

    2012年10月27日,左某、罗某与张某(另案处理)预谋后,来到了沃尔玛商场。左某故意把钱包丢在受害人小红的脚边上,并捡起询问是不是其的钱包。在听到小红否认后,女同伙罗某和张某立即走上前去装成看见了捡包,要求分钱。钱包里装了很多外币,包括美元、欧元和港币,面值还很大。面对这样一笔意外横财,受害人小红有些动心了,接下来的一切,都按照左某、罗某和张某事先策划好的剧本,一步步演下去。

    把小红骗进附近的咖啡店后,左某同意给小红、罗某、张某各3万,外币他全部拿走。而后,左某以自己在新区开了公司为由,需要回去拿钱,并为防止其他人在其去拿钱期间把钱包拿走,要求每个人拿出三万元放在一起锁在一个包里,并有受害人小红保管。随后,左某要张某陪同一起取钱,而女同伙罗某以去看出租车车牌号借口离开。过了会,受害人小红不见他们回来,就给爱人打电话说明情况,爱人说去被骗了,让其打开钱包看看,打开后发现里面是一卷卫生纸,不知道什么时候已经被掉包了,这才意识到上当了,自己的3万元不翼而飞了。

    红旗区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左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并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左腾祥有诈骗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千万不要占小便宜,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立即找警察或找超市的保安。

(文中小红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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