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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

公 告

  发布时间:2013-10-11 09:30:56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豫高法(2004)403号《关于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人民陪审员公开选任与管理使用办法》,经红旗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将红旗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报名时间及地点:

    1、选任人民陪审员自愿报名时间:2013年9月30日-2013年10月17日止。

    2、报名地点:

    红旗区人民法院政治处(新乡市健康路76号,北楼二楼206、207室)咨询电话:3769025。

    二、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1、年满23周岁的公民,居住地和户口均在红旗区辖区范围内;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热心自愿从事司法工作并能保证有相应的时间参加司法活动。

    4、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社会正义感。

    5、报名时携带彩色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需领取、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推荐的需领取、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7、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8、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的。

    9、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

    三、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原则及人员名额:

    1、按照《决定》和《通知》精神,遵循实事求是和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

    2、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55名。按照上级法院关于对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的要求和审判工作实际需要,本次增选名额在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比例的基础上重点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比例。

    3、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者由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辖区基层组织或单位提出推荐人选需征求被推荐人的意见。

    4、人民陪审员的待遇: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理案件时享有与人民法官同等权利和义务,在履行陪审员职责期间,其工作单位的各项待遇不变。

    四、报名工作完毕后由红旗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联合小组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考察符合任职资格的人选,由红旗区人民法院院长按照程序提请红旗区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报名。

    特此公告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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