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被害人的“侥幸”心理,谎称自己检察院有熟人,以能为被害人“活动”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近日,红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6月14日上午,被害人黄某在新乡市道清路与振中路街边卖水果的时候,男子李某来买甜瓜,在购买甜瓜过程中得知黄某的丈夫因撞人被关到了看守所,案件已起诉至检察院后,自己谎称与该院检察长及处理该案件的刘检察官非常熟悉,能帮其“跑事儿”,但请领导吃饭需要6000元。黄某抱有侥幸心理,想着能为丈夫的事情“活动活动”,就相信了李某。当天下午,李某就打电话给黄某谎称已经刘检察官吃过饭了,并跟看守所的人也打过招呼了,就催促黄某将钱送来。黄某称家里没那么多钱,先给了李某3000元。之后,黄某觉得不太对劲,就到检察院找到刘检察官反映情况。经了解,刘检察官与李某根本就不认识。这时,黄某才知道自己被骗了,在检察官的带领下到公安局进行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