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对于黄某却是个例外。曾因盗窃罪被拘役6个月,而在其刑满释放仅二十天,“旧病”复发,再次因盗窃成为监狱的“回头客”。10月21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黄某曾因盗窃罪于2013年2月18日被红旗区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5月23日刑满释放。黄某出狱后,并没有浪子回头,而是准备又一次的“不劳而获”。2013年6月13日晚上9点左右,黄某来到人民公园溜达,看见了被害人刘某与其男友在公园的凳子上坐着聊天,黄某趁其不备,就将刘某放在身旁的手提包偷走。在逃跑中被当场抓获。经查明,刘某包内有现金677元、魅族M030型手机1部,价值1240元、诺基亚E71型手机1部,价值340元。
经红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属于有前科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