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快递公司的驾驶员的本职工作就是将货物安全送达指定地点,而侯某却“顺手”将别人的物品据为己有。而同为快递公司驾驶员的王某明知侯某送来的手机是赃物,仍欣然接受“馈赠”。12月2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王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4月28日,侯某作为快递公司的驾驶员安全地送到了新乡分公司,在卸货员们忙碌的卸货过程中,侯某拿起水桶将车辆进行清洗。当其走到分拣的货堆时,看到一个写着手机字样的四方盒子,他萌生了贪念,将盒子“顺手”放进了自己的桶里,并将盒子放在了驾驶室的后座上,拿被子进行遮挡。在工人们卸完货物后,他若无其事地将车开走了。随后在休息时,他打开包装,发现盒子里面放着三部苹果牌手机。第二天,他就打电话给手机已坏的好友王某,并称有个好东西要给他,就将其中的一部手机交给王某,并嘱咐无论任何人问都不要说从哪弄得。将手机交给王某后,就让王某赶紧离开。王某心想这肯定是侯某偷来的,但是想到自己的手机已经坏了,能免费得到一个好手机,欣然收下,却未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只以为是接受好友的“馈赠”而已。在5月5日,货主打电话到快递公司声称仍没收到货,快递公司在查询监控摄像后,发现是侯某将货物拿走,之后予以报警。
经红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