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3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制医疗申请案件,依法做出对被申请人张某采取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红旗区审理的首起强制医疗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7日凌晨,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某精神病诊所住院治疗期间跑出。10月8日7点左右,其裸体在小店镇拦截骑电动三轮车的崔某,将其电动车抢走。张某驾驶电动车时与一辆轻型货车相撞,其用车上的铁耙将货车司机赶下车,并将车开走。随后,张某与路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并未停车,继续驾车行驶。在驾驶中,其又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乘坐人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张某弃车逃跑,在逃跑中又抢了辆电动车。最终,民警在107国道将张某抓获。2013年10月18日,张某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经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张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张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张某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