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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付钱起争执 反到行凶抢劫来

  发布时间:2014-06-18 08:15:36


    男子在享受按摩服务后不但不支付按摩钱,反到行凶,抢劫钱财,6月9日,红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翟某某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人刘某某经济损失14455.7元。

    2013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翟某某在新乡市东台头村一休闲屋内接受被害人刘某某为其提供按摩服务时,因无钱支付按摩费用,便将所骑电动车押给被害人刘某某。当晚十点钟左右,被告人翟某某再次来到休闲屋索要其电动车,但仍不支付按摩费,于是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并用板凳、砖头对刘某某头部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见刘某某服软了,便心生歹意,向刘某某索要钱财;刘某某想,你来我这按摩不给钱也就罢了,还打我,抢我的钱,于是开始喊救命。因被害人刘某某呼救,被告人翟某某仓惶的逃离了现场。后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红旗区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时,由于被告人翟永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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