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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起邪意 谎称丢车躲制裁

  发布时间:2014-07-28 10:06:50


     出门在外,行车驾驶要谨慎,倘若出了事故,应当迅速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等待警方处理。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肇事逃逸后,想出歪门邪道,谎称车辆在肇事时间被盗,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孰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高明的谎言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2011年5月14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银灰色小型普通客车沿新乡市金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际快捷酒店”对面时,将行人李某某、赫某某、马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赫某某受伤后经医治无效于2012年7月31日死亡、马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驾车逃逸,将肇事车辆遗弃在新乡市北环路寺庄顶路口,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五菱牌面包车于2011年5月14日、15日间被盗,试图逃避法律追究。其子田某某亦谎称5月14日晚九点后,田某在家里开的商店里睡觉直到第二天早上,但通过调查者明显与事实不符。后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田某驾驶机动车未安全、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红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意见如下:一、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二、被告人田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赫某某、伊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7722.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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