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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前妻“出墙”要挟 敲诈未遂终进监

  发布时间:2014-07-28 18:10:47


    作为夫妻本应相敬如宾,即便是一方犯了错误,也应该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去处理事情。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人遇事走上极端,甚至误入违法犯罪的歧途。7月24,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任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原来,任某某和尹某在09年离婚后没有分开,还在一起住,他们有三个小孩,平时也与普通夫妻那样过日子。后来,伊某认识了王某某,两人谈的很是投机,聊着聊着,两人便在酒店开了房……但纸里包不住火,这事让任某某知道了,任某某恼羞成怒的想,不能让这小子白占了便宜,自己得得点“赔偿”。

    于是,任某某就逼着尹某,让其约王某某见面。尹某想,自己出轨对不起任某某,任某某可能是想打王某某出出气吧,自知理亏的她便拨了王某某的电话,约其出来。王某某如约来到尹某说的地方,谁知出现的不仅是“情人”尹某,还有她的前夫任某某。见面后任某某拿起王某某的手机摔在地上,并用砖头将王某某的汽车玻璃砸坏,对王某某说“跟我老婆开房,真会玩呀,拿10万元,咱把这事了了,随后任某某拉着尹某将王某某的汽车开走了。后来,王某某多次给任某某打电话要车无果,无奈之下,便报了案。

    红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在本案中亦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人犯罪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其有较为明显的悔罪态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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