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甄嬛传》中经常看到后宫之间争风吃醋,使尽手段,而在现实中真有这样的事情发生,看到自己的异性朋友和别人关系更亲密后,年轻人醋意大发,踹门喊骂,最后当事人双方大打出手,以致对簿公堂。8月26日,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3月18日晚八点,新乡市某公司职员王某(女)为了庆祝生日,喊上同事张某某、岳某某(女)、刘某某等人到KTV唱歌。大概到次日凌晨一点左右,其同事岳某某说和KTV的经理李某某熟悉,便拉着王某到KTV的水果房喝水。这时,另一同事刘某某出去上厕所,正好看见KTV经理李某某抱着岳某某向水果房走去,感觉两人关系很暧昧,便告诉了同事张某某。张某某听后生气,就出来找岳某某,张某某跺了一脚水果房的门,并骂了一句让李某某把岳某某放开。李某某从水果房出来后便和张某某推搡起来,后来,KTV经理李某某仗着人多打张某某,并将张某某从四楼楼道口推下去,用脚踹张某某的脸部,造成张某某头面部多处受伤疤痕长度共计8cm,后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
后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红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