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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区法院建立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10-06-02 08:50:03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透明,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制约,提升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认同度和执法公信力,有效破解执行难和缓解警力不足,红旗区法院总结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的先进经验,制定出《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

执行工作制度》,建立起了一种新的执行工作机制和长效机制,为积极推进我院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等工作写下了浓重一笔,也有效地推动了我院“制度创新年” 活动的开展。

    一是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期间,和执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依法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执行工作纪律,接受统一管理,秉公办案,廉洁执法。

    二是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案件的范围。1、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纠纷执行案件。2、涉执信访案件。3、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的执行案件。4、复杂疑难的执行案件。5、需要采取大型强制措施活动的执行案件。

    三是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具体工作时的权力和权利。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案件后,与执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具有执行裁判权力。对于执行异议的执行听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执行听证、案外人请求参与分配的执行听证、其他需要听证的重大执行事项等执行裁决活动,享有审阅案卷材料、参与执行调查、参加执行听证评议、主持执行和解等权利。

    四是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具体执行工作时的主要任务。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后,负责对该案件的执行和解工作。要充分发挥来自基层民众、熟悉社情民意的调解优势,对当事人进行解释疏导,从社会公平正义、道德规范以及一个普通人对案件事实理解的角度,为当事人分析是非曲直,解释法律规定,降低执行中的矛盾激化,促进案件和解结案。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要充分发挥陪审制度在司法审判中表达民意、反映民声的渠道作用,促使法官在执行中能够更多关注民生和民意,注意执行方法,提升执行公信力。

    五是建立了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工作的考核和服务保障制度。执行局为人民陪审员设立办公场所,陪审员接受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和执行局的双重管理,业务指导由执行局负责;陪审员列席执行局每周工作例会,日常在岗时间每周不得少三个工作日,参与案件执行期间应保证工作时间在岗在职,陪审员的考勤由执行局内勤负责登记,作为年底考核依据;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的补助和经费按照院《人民陪审员管理使用办法》之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孟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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