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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夫小舅非法骗钱财 天网恢恢双双进监狱

  发布时间:2014-10-30 15:05:29


    信用卡的出现为大家理财提供了方便,但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的事情屡见不鲜,方式多种多样,让人防不胜防。10月28日,红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10月份的一天,高某某和表姐夫赵某某在郑州一饭店吃饭,期间赵某某问其干什么工作、挣钱怎么样,他说在做游戏机维护及销售,一个月大概能赚3000余元。赵某某就说还不如让跟着他刷卡套现,一次能弄几万元,弄到钱后两人平分。高某某一听来钱之容易,随即萌生了诈骗钱财之心。于是,2014年1月16日,赵某某与高某某从网上得知一家理发店可以帮忙刷还信用卡,二人预谋后由高某某到新乡市某小区,以信用卡透支额度期限已到,需要还款为由,以支付手续费800元为诱饵,诱骗被害人魏某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为高某某提供的信用卡偿还40000元现金。魏某将该40000元转账后,赵某某假装接电话从店里走出后就再没回去过。魏某这时才发现自己可能被骗,赶紧给对方打电话,但已打不通。而另一方的高某某得知行骗成功后,通过该卡挂失的方式骗得被害人40000元。随即魏某报警,2014年2月20日,赵某某到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投案。高某某的家人也退还了受害人损失的40000元。

    红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足以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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