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人难免出现情绪激动的情况,但一定要找到合适的排泄方式,年轻的小刘,为了发泄情绪,竟然模仿警匪片中的江湖盗匪,荒唐的持枪抢劫,最后被判入狱,悔恨终生。2014年11月10日,红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持枪抢劫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刘某某在新乡市洪门镇大学源招待所借了朋友吉某某的一辆绿色皮卡车,闲来无事在市区里转。次日凌晨2时许,其开车经过新四街某足疗店时,因心情不好想要发泄情绪便萌生了抢劫的想法。于是其下车沿着河堤走到足疗店并透过玻璃看到里面只有两个男子,便返回车上拿出自制的猎枪、黑色塑料袋和一副白色手套。拿上枪带上黑色塑料袋和白色手套,再次来到足疗店。在确定店里人不多的情况下,先是拿枪指着在走廊里一男子的胸口,到收银台前对一名男服务员说,让他把钱拿出来,然后将店内的营业款554元现金抢走后逃离现场。2013年8月8日22时许,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民警在新乡市红旗区某洗浴中心207房间内,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刘某某抢的钱数不多,却因为其持枪抢劫将得到严惩。
红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称其抢劫时使用的枪支是其组装的枪不属实,亦无证据支持。根据为其借枪和提供枪支的证人证言证实的情况能够证实被告人使用了枪支进行抢劫,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同心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