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应该是相互信任的,但为了偿还个人欠下的债务,而去坑骗朋友的钱,那么朋友之间诚信的这道墙将必然倒塌。2014年11月12日,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苏某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13年1月31日,苏某某打电话给其朋友申某某,说自己粮食仓库内存放1700吨小麦,因资金不多,别人要以每斤1.06元买走,实在可惜,如果能合作将小麦买下来,卖到河北华龙方便面厂,每斤加个价,每吨净赚500元。申某某一听感觉有得做,且自己以前与苏某某做过粮食生意,是多年好友,加上他是滑县某村村支书,还是县人大代表,所以对他信任。随即就共同商定由苏某某出资三分之一,其出资三分之二。2013年2月1日,按照约定,申某某给苏某某工行账号汇过去150万元。之后,到了下午苏某某又来电,说这批仓库里的小麦赚的太少,要求再出资50万元。2013年2月2日,申某某在家里通过网银又给他打过去50万元,说一个月内就能拿钱。等到期后,苏某某便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申某某打钱,申某某这时才报了警。原来,苏某某拿这200万元是用于偿还自己所欠下来的债务,剩余小部分则是用于个人消费。这样骗朋友的钱去偿还自己的债务,最后还坐了牢,实在为不明之举。
红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