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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失友人流悔泪 非法造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2-03 10:38:36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制造(包括变造、装配)枪支。但是在这其中,不乏因好奇心驱使,同时缺乏应有的法律常识而触刑的人,最终酿成大祸。11月26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7月19日中午12点左右,张某联系朋友说帮忙搬家,晚上六点多,王某就开着面包车带着毛某一起去了位于新乡市红旗区城关新村张某的租住处。在搬家的过程中,毛某从地上的袋子里面随手拿出来一个铁东西,疑惑的说“是枪吧”,边说边看那把枪,接着又递给身旁的王某看,王某拿着看看说“这会管用?”。话音刚落,就听见“砰”的一声枪响,王某马上扶着毛某,张某在楼下听到枪响的声音,立刻跑上楼,进到屋里面之后,就看到毛某受伤,急忙与王某一起将毛某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毛某肺动脉穿透伤导致大失血死亡。原来,这把手枪是张某5、6月份时,因为好奇就采用电焊的方法将购买的装修工具射钉枪改装成不必用枪顶墙,即可发射钢珠的枪支,后经多次试射,存放于新乡市红旗区城关新村自己的住处。却没曾想到,埋下一个这么大的安全隐患,不仅葬送了自己的朋友,自己也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抢救伤者,并拨打120急救以及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也与家属达成了协议,赔偿了相应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宽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婉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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