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旗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坚持“标本兼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方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采取对未成年人犯罪庭审帮教措施,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效果良好。
被告人张强,男,16岁,汉族,河南新乡市某中专学校学生, 2009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张强等四人在新乡市文化路和孟营街交叉口碰见李天(未成年人)等三人,几个人停下来说话,被告人张强在和一男孩杜某嬉戏打闹过程中,被对方推到。躺倒在地的张强突然想到李天平常老恶心他,就随手从地上摸了一块混凝土块砸向被害人李天,造成李天外伤性脾破裂。经鉴定,李天所受损伤为重伤。
2010年1月28日,被告人张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天向我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我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在庭审中更加注重强化说理教育,办案法官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针对该未成年人犯罪后有自卑、自弃和破罐子破摔的心理,从多角度、全方位地对其进行判前释法说理教育,并为其指明了出路,使张强感受到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视、关心和关怀,帮助其了克服自卑、自弃的心理,被告对法官的帮教表示感谢,称以后一定会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红旗区法院加大调解力度,最终促成被告人张强及其家属向被害人李天赔偿人民币4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鉴于被告人张强属未成年在校学生,又有自首的法定情节,我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判决被告人张强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文中人物均为系化名)